5.2.1 運行控制裝置
5.2.1.1 活動式擋煙垂壁驅動裝置的性能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。
5.2.1.2 活動式擋煙垂壁控制器的性能應符合附錄B的規定。
5.2.2 運行性能
按6.6.2的規定進行試驗,活動式擋煙垂壁的運行性能應符合以下要求:
a)從初始安裝位置自動運行至擋煙工作位置時,其運行速度不應小于0.07m/s,而且總運行時間不應大于60s;
b)應設置限位裝置;當運行至擋煙工作位置的上、下限位時,應能自動停止。
5.2.3 運行控制方式
按6.6.3的規定進行試驗,活動式擋煙垂壁的運行控制方式應符合以下要求:
a)應與相應的感煙火災探測器聯動,當探測器報警后,擋煙垂壁應能自動運行至擋煙工作位置;
b)接收到消防聯動控制設備的控制信號后,擋煙垂壁應能自動運行至擋煙工作位置;
c)系統主電源斷電時,活動式擋煙垂壁應能自動運行至擋煙工作位置,其運行性能應符合5.2.2的規定。
5.2.4 可靠性
按6.6.4的規定進行試驗,活動式擋煙垂壁應能經受1000次循環啟閉運行試驗,試驗結束后,擋煙垂壁應仍能正常工作,直徑為(6±0.1)mm和截面尺寸(15±0.1)mm×(2±0.1)mm的探棒不能穿過擋煙部件。
5.2.5 抗風擺性能
按6.6.5的規定進行試驗,活動式擋煙垂壁的表面垂直方向上承受(5±1)m/s風速作用時,其垂直偏角不應大于15°。